1、居住在本市行政范围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;
2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,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1、交验居民户口簿;
2、填写《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;
1、公民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;未满16周岁的公民,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
2、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,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;
3、由县、(市)公安局负责审核签发,再传送至地级库,由地、市公安机关审核后,传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制证中心;
4、制证中心根据传送信息制作证件,在回送给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;
5、负责办证的公安机关核对检验后,将证件发给申领公民。
办理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。交通不便的地区,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办理费用:工本费每证20元
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